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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在決定部分批准香港政府修改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方法,但不能在2012年進行雙普選,也不能改變立法會的組成和表決方法(即保留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機制)。決定部分第一條的用字十分明確,因此香港政府只能提出非普選的中途方案,以備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和日後普選立法會,無法推出任何變相普選、曲綫普選的偷步方案。決定部分的第二和第三條,重申香港修改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方法的法律程序,即所謂的"過五關"機制,頭兩關(即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和隨後的人大決定)來自2004年的人大決定;後三關來自基本法附件一和二(即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交人大常委會批准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或就立法會選舉方法備案)。為免爭論,副秘書長的書面説明表示,現在已經就修改2012的選舉安排過了頭兩關,球已經發回香港這邊;同時人大決定部分的第四條清楚説明,如立法會未能通過行政長官的政改方案,則一切如舊、原地踏步,到時市民的賬只能算到否決行政長官政改方案的立法會頭上。
由於行政長官的報告只就2012的選舉安排向人大常委會請求批准,因此人大常委會在前言部分表示香港可於2017普選行政長官,並在普選行政長官後儘快安排普選立法會。雖然副秘書長在香港的説明會上提到最早於2020普選立法會,可是這並非人大的正式書面決定,同時副秘書長的書面説明中也表示,"香港社會對立法會如何實行普選意見分歧較大,還需要進一步討,因此,草案未涉及這一問題。"這明確表示,人大常委會沒有就2020年普選立法會作出正式決定,因此普選立法會的時間表只能看成人大的良好願望和香港的民主目標,愚以爲2020普選立法會並非必然。
在人大決定的結語部分分兩段,每段皆以"會議認爲"起首,有別于決定部分以數目字為分段的特點。結語部分的首段尤其重要,人大常委會明確表示,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前,必須組成提名委員會,而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則"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這句話有必要細究其意:人大是否規定,現行的800人選舉委員會制度直接過戶成未來的提名委員會?果如是,則將來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與現時的800人選舉會員會將一模一樣,這很可能與市民期望增加民主成分、減低篩選效果的意願背道而馳。人大決定的用字是"參照", 副秘書長的書面説明卻表示,選舉委員會"運作良好。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的這種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良好代表性。"言下之意似對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的安排十分滿意。這是否代表人大批示的提名委員會制度必須跟現在的選舉委員會制度相同?究竟香港政府有多少彈性去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及其選舉方法?香港政府能否解決一般市民難於參與選舉委員會的難題?政府能否扭轉選舉委員會乃社會精英主義的產物這惡評?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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